依据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适用于完成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内容,对中国锻压协会章程进行了如下修改:
《章程》中党建领导机关修改为党建工作机构
第一条删除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字样。
第三条第一段增加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字样
第三段修改党建领导机构为党建工作机构,删除相关字样
第六条调整(十)为(十一)
增加(十)内容如下:
(十)构建锻压行业金融服务平台,组织金融服务专家为锻压创新型项目提供考察、论证、立项、申报等专业性服务;开展金融服务交流,传播金融服务信息,建立金融服务档案,为锻压企业提供金融赋能。
第八条增加内容如下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二)删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字样
原内容折分为如下内容:
1.入会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修改为: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修改本会为秘书处
第十条删除(四)
修改(五)、(六)为(四)、(五)
第十二条修改为: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第十三条删除形式字样
第十五条修改为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增加以下内容:
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本章中代表大会修改为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删除最高
(二)增加等重大事项。
(三)修改为:
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删除(单位)
第十九条第二段增加1/5以上比例字样
第二十条(二)修改为: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第二十一条理事人数150修改为180
增加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二条(一)商修改为与;
(二)修改为: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二十三条担任理事修改为履行理事职责
第二十五条(二)权力改为权利
(三)谋求改为谋取
(七)删除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二)增加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增加(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删除(八)的人选,或授权秘书处聘任和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修改(六)-(十二)为(七)-(十三)
调整(十六)为(十八)
增加(十六)-(十七)为:
(十六)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七)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第二十九条第二段修改为:
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应同时为常务理事。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三条增加十四、十五、十六
第三十五条推介修改为推举
第三十六条修改为: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4-29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增加最高任职
删除(八)内容
调整(七)为(八)
增加(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三十七条修改为: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修改为: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修改为应当;
第四十条删除(四)
增加理事会(或;修改负责人为副理事长代为
第四十一条删除(三)
调整(四)-(八)为(三)-(七)
增加(八):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删除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十九条修改为:
第四十九条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删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一条修改为: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十二条增加最高任职
第五十三条增加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五条修改为;
第五十五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本会工作场所修改为本会场所;或修改为或者;必须修改为应当
第五十七条发布修改为发行;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修改为按规定
第五十九条经费改为收入
第六十条增加经批准;增加达标
第六十一条删除和非营利事业发展
第六十二条资产来源修改为会计资料
第六十三条不修改为不得;必须修改为应当;或修改为或者;
第六十四条删除必须
第六十六条社会团体修改为本会
第六十七条本社团修改为本会
第六十八条所得修改为所有
第六十九条政治法规修改为法规政策;增加承接
调整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为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
调整第七十六条为第七十八条
调整第七十条-第七十六条为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增加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不超过2人】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删除调整后第七十四条同意之日起
修改调整后第七十五条或改为或者
修改调整后的第七十九条为: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九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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