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锻压即金属塑性成形,也称金属压力加工。在机床行业,把为锻压工艺生产所使用的装备称为“成形机床”。锻压行业是一个古老而又充满活力的行业。锻压行业通常指锻造、冲压、钣金与制作行业。
本公约所称锻压行业指国内从事生产锻压件、锻压设备,及其相关科研、设计、教学等从业群体和从业活动总称。
第二条 为建立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我国锻压行业从业者行为,维护国家、行业、企业和从业者利益,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和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公约。
第三条 中国锻压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从业守法、商德诚信;竞争有度、运营规范;减少消耗、绿色发展;以人为本、改革创新。
第四条 中国锻压协会(以下简称中锻压)会员是本公约必然的订立者和维护者,带头遵守本公约。非会员是自然的宣传者和维护者,积极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制订、完善与修订
第五条 本条约由中国锻压协会秘书处起草,通过网络公示,征求会员和非会员意见予以修改,经过中国锻压协会理事会表决通执行。
第六条 五十家会员单位,或者非会员一百五十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中国锻压协会秘书处应该组织进行修订,修订的程序按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中国锻压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公约具有最终的解释权,中国锻压协会秘书处负责公约的起草、修订和执行的组织工作。
中国锻压协会秘书处基于开展公约工作需要,制订有关工作流程和执行细则。
第三章 自律声明
第八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制订的标准,执行被广泛接受的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惯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恪守职业道德和市场竞争法则,积极推动全行业的自律建设。
第九条 在国内外的交流与经营活动中,认真践行本公约第三条提出的基本原则,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违反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和公序良俗的言行,并承诺履行如下自律义务:
(一)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有关保护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二)生产企业应尽力实现差异化竞争,抓质量、做精品、树品牌;
(三) 遵守国家或行业认证规则,不伪造或冒用名优品牌或质量认证标志,不使用过期的认证证书;
(四) 不申请、不接受不具备认证资质的机构的认证,不使用不具备认证资质的机构颁发的证书;
(五) 不做虚假宣传;
(六) 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尊重可信赖的竞争对手;
(七) 不采取帐外回扣等暗箱操作进行促销,杜绝行贿受贿;
(八) 不与招标方合谋或与其他投标方串通投标,不虚假陈述;
(九) 不散布损害竞争者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的信息;
(十) 不以窃取或利诱获取等非法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聘用人员时,以不损害上家为原则;
(十一)产品注重可靠性、稳定性、节能、高效、安全;
(十二)不故意生产国家或行业明令淘汰产品;
(十三)依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客观公正地检测,提供实事求是的检验报告;
(十四)反对价廉物美,提倡物有所值;
(十五)用户要为供应商提供创新的基础,注重产业链中的协同进步;
(十六)避免投资驱动下的产能过剩,要注意区分“引导性投资”和“适应性投资”;
(十七)总结、推广 “工业美学”,提升“工业美学”修养,发展“精致”为理念;
(十八)建立开放的交流和共赢思想,坚决消除闭关自守以及盲目自尊的文化,要不停地解放思想;
(十九)坚持质量是习惯,培养品味开始,坚持品质消费,提升质量习惯;
(二十)积极主动参与创造健康向上的营商环境,在行业内外提倡优秀营商文化、工业文化、行业文化和企业文化建设。
第十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遵守国际贸易与交流规则,积极应对不适合发展国际贸易与交流的陈规新政。
第十一条 在境外市场竞争中,坚决反对为获取自身利益而牺牲国家利益和行业利益的错误行为,坚决反对恶意压价、拆台;哄抬价格、恶意抹黑等非正常市场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 尊重技术和人才,做好自主创新,提倡和鼓励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为行业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三条 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制定我国行业发展战略,共同创造团结、活泼与和谐的行业发展环境,对行业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第十四条 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并纠正行业内的不正之风。
第四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五条 中国锻压协会秘书处负责向全行业传达行业自律信息,维护行业内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行业内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调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行业内单位应充分理解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声明和规则。
第十七条 行业内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团结友好的原则,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中国锻压协会秘书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八条 行业内单位违反本公约的,其他行业内单位均有权向中国锻压协会秘书处进行检举,要求中国锻压协会秘书处进行调查,中国锻压协会秘书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要向全行业公布,必要时向相关政府部门反 映。
第十九条 行业内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并经查证属实的,由中国锻压协会秘书处视不同情况给予批评、要求改正、在全行业通报、全社会通报,或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处置建议等处理措施,经中国锻压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所有行业内单位均有权对中国锻压协会秘书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中国锻压协会秘书处检举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中国锻压协会秘书处及行业内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自第二章规定的程序完成之日起执行,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处,执行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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